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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哪些区别?

一、一般情况,概括回答: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涉及雇佣和工作履行的法律关系,但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性质、合同形式、权利义务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合作社、有雇工资格的个人家庭(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它是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表现为企业和工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合同形式:劳动合同。
*权利义务: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管理进行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公积金权益。

2.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指的是比较灵活的从事工作与支付劳务报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临时性、短期性或者兼职性的工作,双方之间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法律基础:《民法典》中关于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形式:劳务合同或服务合同。
*权利义务:劳务人根据约定提供劳务,受托方支付劳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依托于合同约定,灵活性较大。
*社会保障:劳务关系下,个体通常需要自行负担社会保险等费用,而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法律义务。

3.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委托人与承揽人之间关于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结果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并不接受委托人的人事管束和组织管理。
*法律基础:《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形式:承揽合同。
*权利义务: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承揽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
*社会保障:承揽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等,通常需要自己负责个人社保等问题,委托人一般没有为其提供社保的法律义务。

简要总结:劳动关系更强调劳动法框架下的稳定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更多归属于民法调整的非正式或独立工作关系。要清楚区分这些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工作的性质、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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