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