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法律实践中,当发生一房多卖的情况时,一般采用“先登记原则”,即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最先完成产权登记的买方。这一原则基于《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物权自登记生效时设立和变动。
如果多个买方都与卖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通常是以下几种判定情形:
1.最先登记原则:第一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购房者获得房屋所有权。这种原则遵循的是“物权法定主义”,在登记机构的公示和确权作用下体现出来。
2.合同效力:如果发生一房多卖,而且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法院可能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购房合同的签署时间、付款情况、占有状况等因素,判定合同的效力和先后次序。
3.善意第三方:对于后续购房者,如果其是善意、无过错且支付了合理价款,部分司法实践也会保护其利益。善意指的是购房者在购房时并不知情房屋已被卖给他人,无过错指的是购房者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
4.损害赔偿:对于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其他买方,他们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一房多卖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包括已支付的款项、利息、违约金及可能的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一房多卖时房子归谁,首先要看有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如果有的话,则按照先登记原则确定;如果都没有登记,则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支付情况和占有状况等因素。而对于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