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虽未满足进行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仍视为合法夫妻,受相关婚姻法律规定的保护。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同居,不再视为合法夫妻,不受相关婚姻法律规定的保护。